1.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法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海商法所稱的船舶是指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動式裝置,,但是用于軍事的,、政府公務的船舶和20總噸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船舶是由船體(也稱船殼)、船上機器設備,、甲板、桅檣和船艙等兩個以上個體所組成的統(tǒng)一物,,各部分單獨存在時都不能使船舶發(fā)揮其效能,,即每一個體都不能脫離船舶這個整體而在法律上獨立存在。強調(diào)船舶合成物的屬性主要是從船舶作為海上運輸工具的角度出發(fā)的,,但船舶在法律上的這種不可分性并非是絕對的,,也有例外,如為船舶保險時,,因船舶的各部分有相對獨立的使用價值而可僅就船體投保,、就船體或?qū)倬叻謩e投保。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法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guī)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定本法。
第二條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chǎn)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適用本法的規(guī)定;本法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guī)定。
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nèi)發(fā)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的以外,,適用本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航空器內(nèi)發(fā)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的以外,,適用本法。
第五條 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jù),,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zhì),、情節(jié)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會矛盾,,增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wěn)定,。
第七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
第八條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行為人或者其監(jiān)護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條 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jié)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diào)解處理,。經(jīng)公安機關調(diào)解、當事人達成協(xié)議的,,不予處罰,。經(jīng)調(diào)解未達成協(xié)議或者達成協(xié)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章 處罰的種類和適用
第十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fā)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qū)逐出境,。
第十一條 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按照規(guī)定處理,。
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追繳退還被侵害人;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第十二條 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14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jiān)護人嚴加管教。
第十三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jiān)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
第十四條 盲人或者又聾又啞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第十五條 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
醉酒的人在醉酒狀態(tài)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chǎn)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應當對其采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
第十六條 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并執(zhí)行,。行政拘留處罰合并執(zhí)行的,最長不超過20日,。
第十七條 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根據(jù)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所起的作用,分別處罰,。
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脅迫、誘騙的行為處罰,。
第十八條 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處罰。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同一行為規(guī)定給予單位處罰的,,依照其規(guī)定處罰,。
第十九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3.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內(nèi)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船舶登記證書主要包括《船舶所有權證書》和《船舶國籍證書》,。
前者公示(證明)船舶的所有權歸屬,后者是船舶航行,、停泊和作業(yè)的法定必要條件之一,。打個比方,類似機動車,,船舶所有權證書好比機動車的所有權登記證(大的綠本),,船舶國籍證書好比機動車的行車證(小的藍本)。
4.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法定檢驗
船舶結構,、船舶載重線,、船舶穩(wěn)性、抗沉性,、噸位,、舾裝設備、消防設備,、起貨設備,、主輔機械設備、鍋爐和受壓容器,、電氣設備,、無線電通信設備和信號設備。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檢驗局采用船舶檢驗證書簿的方式,,其中包括載重線,、乘客定額、噸位等證書,。對裝有起重設備的船舶,發(fā)給船舶起重設備檢驗簿,,作為定期檢驗簽證之用,,并附有對該起重設備安全負荷的證明書。
5.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法所稱船舶是指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mào)易經(jīng)濟合作部,、海關總署,、國家質(zhì)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2001年第10號令》,,特制定《關于船舶進口有關事項的規(guī)定》,,現(xiàn)予發(fā)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關于船舶進口有關事項的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mào)易經(jīng)濟合作部,、海關總署、國家質(zhì)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2001年第10號令》,,現(xiàn)將船舶進口管理有關事項規(guī)定如下:
一,、申請進口船舶,須經(jīng)過充分的技術經(jīng)濟論證,,并經(jīng)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二、申請進口船舶,,申請單位需申報下列材料:
?。ㄒ唬┥暾堖M口報告;
?。ǘC電產(chǎn)品進口申請表一式兩份,;
?。ㄈI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ㄋ模┯嘘P項目的批復復印件。
三,、申請進口船舶的程序為:申請進口單位持本規(guī)定要求提交的申報材料,,經(jīng)所在地區(qū)外經(jīng)貿(mào)主管機構辦理轉報,,到對外貿(mào)易經(jīng)濟合作部(簡稱外經(jīng)貿(mào)部)申請辦理批準進口手續(xù) .外經(jīng)貿(mào)部在30天內(nèi)審核并決定是否簽發(fā)《機電產(chǎn)品進口許可證》或在10個工作日內(nèi)簽發(fā)《自動進口許可證》,,海關憑《機電產(chǎn)品進口許可證》或《自動進口許可證》驗放,。
四、申請進口舊船舶,,申請單位須對擬進口船舶進行技術性能檢驗,,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yè)船舶檢驗局對擬進口船舶進行船檢,,必要時,,需提供交通主管部門簽發(fā)的水路運輸許可證或農(nóng)業(yè)部遠洋漁業(yè)企業(yè)資格證書(復印件)。申請單位在申請進口舊船舶時,,須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yè)船舶檢驗局開具的《舊船舶進口技術評定書》(附件一)或《舊漁業(yè)船舶進口技術評定書》(附件二),,各類舊船舶船齡的限制年限詳見《舊船舶船齡目錄》(附件三)。
五、本規(guī)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執(zhí)行,,過去有關規(guī)定與本規(guī)定不符的,,以本規(guī)定為準。
附:1.《舊船舶進口技術評定書》2.《舊漁業(yè)船舶進口
6.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法所稱船舶
注冊驗船師資格考試設《船舶檢驗專業(yè)法律法規(guī)》,、《船舶檢驗專業(yè)實務》,、《船舶檢驗專業(yè)綜合能力》,、《船舶檢驗專業(yè)案例分析》4個科目,,除了法律法規(guī)外,其它3個科目的出題范圍包括船舶和相關產(chǎn)品檢驗和圖紙審查。
具體的法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內(nèi)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與船舶檢驗相關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與船舶檢驗相關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
《內(nèi)河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guī)則》
《船舶建造檢驗規(guī)程》等
教材教輔
1.《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yè)船舶檢驗條例實施手冊》,,本書編委會,,2004年5月
2.《最新漁業(yè)船舶檢驗項目程序法規(guī)及行政執(zhí)法工作手冊》,程嘉銘,,2005.11
3.《船舶和海上設施注冊驗船師職業(yè)資格制度與準入條件實用手冊》,,交通電子音像出版社,陳可越
4.《注冊驗船師常用技術標準與驗收規(guī)范速查手冊》,,交通電子音像出版社,,2006.3
7.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guī)定,船舶
第一、口頭形式
當事人口頭協(xié)商達成協(xié)議,??陬^合同簡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廣泛運用,,口頭合同的好處是方便,。但是,口頭合同在發(fā)生糾紛時難以取證,,不易分清責任,。對于不及時結清的和較重要的合同,不宜采用口頭形式,。
第二,、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以及數(shù)據(jù)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shù)據(jù)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xiàn)所載內(nèi)容的形式,。當事人協(xié)商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電報和圖表,,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采用書面合同的好處是,當發(fā)生糾紛時舉證方便,,容易分清責任,,也便于主管機關和合同管理機關監(jiān)督,、檢查。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我們建議,,大家盡量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
第三、公證形式
合同公證指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guī)定,,由國家公證機關對合同內(nèi)容加以審查公證,。公證機關對書面合同內(nèi)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確認后,在合同書上加蓋公證印鑒,,以資證明,。經(jīng)公證的合同具有很強的證據(jù)力,除有相反的證據(jù)外,,不能推翻,。合同要不要公證,一般由當事人自行約定,。當事人要求必須公證的合同,,不經(jīng)公證不生效。 第四,,批準形式,。有些合同須經(jīng)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審查批準。
當事人應將簽訂的書面合同及有關文件提交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審查批準,,批準后才生效,。法律規(guī)定需要批準而沒有經(jīng)過批準的合同,沒有法律效力,。 第五,,登記形式。當事人約定或依照法律規(guī)定,,將合同提交國家登記主管機關登記,。合同登記一般用于不動產(chǎn)的,如房屋土地等,,但某些特殊的動產(chǎn),,如船舶等,法律也要求其轉讓要登記,。
依據(jù)《民法典》的規(guī)定,,合同是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xié)議,。如果是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xié)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guī)定。
8.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法定檢驗機構資質(zhì)認可證書
國際航運船舶證書是船舶技術狀況和船公司發(fā)行義務的證明,,是根據(jù)聯(lián)合國和其他國際組織的有關公約,、規(guī)則、規(guī)定和協(xié)定來制定的,,由船舶登記的國家當局或當局授權的機構簽發(fā),。
要注意的是,船舶證書是存在“有效期”的,,如同我們的身份一樣,,到期后,要按規(guī)定進行檢驗后方可延期或更新,,否則,,出門通行就要受到限制,有關港口當局可以進行強制檢驗或?qū)⒋皽?/p>
9.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法定檢驗質(zhì)量管理辦法
國際海事組織于2017年7月19日通過的FAL.2/Circ.131,,MEPC.1/Circ.873,,MSC.1/Circ.1586和LEG.2/Circ.3號通函,把船上應配備的證書或文件清單做了更新,,結合通函,、船旗國和實船文件記錄的要求,下面按各公約要求,,梳理一下船舶應配備的證書,、文件和記錄清單(包括但不限于,括號內(nèi)為相應公約要求出處,,以及具體時間和總噸要求),內(nèi)容僅供參考,。
【由船旗國簽發(fā)】
1、國籍證書,;
2,、最低配員證書(SOLAS CV/R14.2);
3,、電臺執(zhí)照,;
4、船長,、高級船員或普通船員證書,;
5,、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保險證書BCC(1000總噸以上船舶);
6,、殘骸移除證書WRC(300總噸以上船舶);
7,、油污損害民事賠償責任保險CLC(2000載重噸以上散裝貨油船),;
8、連續(xù)概要記錄CSR,;
9,、船旗國年稅單(個別船旗要求,如Panama),。
【SOLAS公約】
1,、SOLAS CI/12要求的免除證書(一般不適用);
2,、PSPC涂層技術案卷(CII-1/R3-2,2008.7.1以后合同,,或2009.1.1以后龍骨,或2012.7.1以后交船),;
3,、船上應急拖帶程序(CII-1/R3-4);
4,、建造完工圖紙(CII-1/R3-7,,2007.1.1以后建造,管理公司同時也應保存一套),;
5,、完整穩(wěn)性資料(所有客船,及24m以上貨船,,CII-1/R5 & R5-1),;
6、噪聲檢驗報告(CII-1/R3-12,,1600總噸以上,,2014.7.1以后合同,或2015.1.1以后龍骨,,或2018.7.1以后交船,,應滿足MSC.338(91)標準。對2009.1.1-2015.1.1之間龍骨的船舶,,應滿足《船上噪聲等級規(guī)則》的要求),;
7、破損控制圖及手冊(CII-1/R19,MSC.1/Circ.1245),;
8,、船舶操縱手冊(Manoeuvring Booklet)(CII-1/R28, IMO A.601(15),MSC.137(76)和MSC/Circ.1053),;
9、SOLAS CII-1/CII-2/CIII提到的替代設計和布置評估報告(一般不適用),;
10,、船舶維護保養(yǎng)計劃(CII-2/R14);
11,、消防演習記錄(CII-2/R15.2.2.5),;
12、消防安全培訓手冊(應由船舶工作語言寫成,,船員餐廳,、娛樂室及每一船員住艙配備,CII-2/R15.2.3),;
13,、消防安全操作手冊(編寫配備要求同上,CII-2/R16.2),;
14,、防火控制圖/手冊(CII-2/R15.2.4 & R15.3.2);
15,、直升機操作手冊(CII-2/R18.8.1,,1999.7.1以后建造130m以上的客滾船,或懸掛澳大利亞旗及航行于澳大利亞所屬水域的船舶,,或其他需要的船舶),;
16、更換現(xiàn)有救生艇釋放和回收系統(tǒng)驗收聲明(CIII/R1.5,,LSA4.4.7.6,,所有船舶,在2014.7.1之后的第一次塢檢安裝,,但不遲于2019.7.1),。或:可接受的替代救生艇釋放裝置的聲明(2011.5.20之前建造的救生艇,,未在2014.7.1之后的第一次塢檢時,,按照LSA4.4.7.6要求改造的艇鉤);
17,、應變部署表和應變須知(CIII/R8 & R37),;
18、營救落水人員計劃(CIII/R17-1,,MSC.346(91)和MSC.1/Circ.1447),;
19、培訓手冊(CIII/R35),;
20,、無線電記錄(CIV/R17),;
21、VDR或S-VDR年度測試報告及符合證書COC(CV/R18.8),;
22,、AIS測試報告(CV/R18.9);
23,、LRIT符合性測試報告(CV/R19-1, MSC.1/Circ.1307),;
24、海圖和航海出版物(CV/R19和R27),;
25、國際信號規(guī)則和IAMSAR手冊第III卷(CV/R21),;
26,、引水梯證書及使用和維護記錄(CV/23.2.4,2012.7.1以后安裝的引水梯),;
27,、航行活動記錄(CV/R26 & R28.1,如果航海日志中未記載這種信息,,則應以主管機關認可的其他形式作記錄),;
28、貨物系固手冊(CVI/R5.6 & CVII/R5),;
29,、貨船安全構造證書SC(500總噸以上貨船);
30,、貨船安全設備證書SE及其Form E(500總噸以上貨船),;
31、貨船安全無線電證書SR及其Form R(300總噸以上貨船),;
32,、貨船安全證書(500總噸以下船舶,替代上述三本證書),;
33,、經(jīng)批準的貨船安全設備記錄Record of approved cargo ship safetyequipment(此記錄中標明了船舶主要安全設備,如救生艇,、救生筏,、航行設備等的型號、序號號,、生產(chǎn)廠家等信息,,船級社在SE證書初次檢驗時做此記錄,之后相關設備更改后,,也應體現(xiàn)在此記錄中),;
34,、無線電設備岸基維修協(xié)議;
35,、EPIRB年度測試報告(CIV/R15),;
36、無線電設備年度檢測報告,;
37,、救生艇年度檢測報告(CIII/R20);
38,、救生艇架負荷試驗報告(CIII/R20,,至少5年一次);
39,、救生筏年度檢測報告,;
40、便攜式及固定式滅火器檢測報告,;
41,、舷梯證書及維護保養(yǎng)記錄(CII-1/R3-9, CIII/R20,CI/R8和MSC.1/Circ.1331);
42,、谷物運輸批準證書或裝載手冊(CVI/R9),。
【MARPOL及相關】
1、國際防止油污染證書IOPP及Form A(非油船)或Form B(油船),;
2,、油類記錄本(150總噸以上油船,以400總噸以上非油船),;
3,、油污應急計劃SOPEP(同上);
4,、國際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證書ISPP,;
5、未經(jīng)處理的生活污水排放率的批準文件(MEPC.157(55),,不適用于生活污水經(jīng)過處理后排放的船舶),;
6、垃圾管理計劃(100總噸以上和載運15名以上人員的船舶),;
7,、垃圾記錄本(400總噸以上和載運15名以上人員的船舶);
8,、國際防止空氣污染證書IAPP及附表,;
9、國際能效管理證書IEEC(400總噸以上船舶),;
10,、消耗臭氧物質(zhì)記錄本,;
11、換油程序和換油記錄(Ann VI/R14.6),;
12,、焚燒爐操作手冊(Ann VI/R16.7);
13,、加油單據(jù)和油樣品,;
14、EEDI技術案卷(2013.7.1以后龍骨,,或2013.1.1以后合同,,或2015.7.1以后交船);
15,、能效管理計劃SEEMP(400總噸以上船舶,,該計劃可為船舶安全管理體系SMS的一部分);
16,、NOx技術案卷(2000.1.1以后,,130kw以上柴油機),;
17,、柴油機EIAPP證書(同上);
18,、柴油機參數(shù)記錄本,;
22、油水分離器型式認可證書,;
23,、生活污水處理裝置型式認可證書;
25,、焚燒爐型式認可證書,。
【體系(ISM/ISPS/MLC)】
1、安全管理證書SMC,;
2,、符合聲明DOC;
3,、國際保安證書ISSC,;
4、船舶保安計劃SSP和保安評估SSA,;
5,、國際勞工公約證書MLC2006;
6,、船員休息時間記錄(STCW A-VIII/1,,MLC A2.3.10),;
7、財政擔保證書(MLC A2.5.2 & A4.2),;
8,、DMLC PART I和PART II(MLC A5.1.3.12);
9,、MLC證書的檢查報告(MLC A5.1.4.12),。
【其他公約】
1、國際噸位證書ITC(1969)及噸位計算書,;
2,、國際載重線證書LL(或其免除證書)及干舷計算書;
3,、國際防污底系統(tǒng)證書AFS(400總噸以上國際航行船舶),;
4、防污漆系統(tǒng)聲明(船長24m以上,、400總噸以下船舶),;
5、國際載重線證書的記錄(Record of condition of assignment of Load Line internationalconvention)(此記錄標明載重線公約要求的相關設施,,如水密門,、空氣管、通風筒等尺寸,、位置等信息),;
6、船員居住艙室證書其及檢查記錄(CA證書以及Survey report for the issue of a CA inspectioncertificate和Record of approved CA details,,后個記錄標明了船員居住艙室的位置,、尺寸等信息,締約國在船旗國檢查時會檢查,,此要求不適用于MLC2006公約生效以后建造的船舶),;
7、起貨設備證書及其檢修記錄簿(如有),;
8,、固體散貨安全證書IMSBC;
9,、船級證書CLASS,;
10、壓載水管理計劃BWMP(每一船舶),;
11,、壓載水記錄本(每一船舶);
12、國際壓載水管理證書BWMC(400總噸以上船舶),。
【散貨船附加】
1,、150米以上散貨船的建造檔案(SOLAS CRII-1/3-10, 2016.7.1以后合同,或2017.7.1以后龍骨,,或2020.7.1以后交船),;
2、船舶結構通道手冊(2006.1.1以后建造,,20000總噸以上散貨船),;
3、貨物資料(SOLAS CRVI/2 & CXII/R10),;
4,、散裝貨物手冊(SOLAS CVI/R7 & CXII/R8);
5,、散貨船加強檢驗報告ESP,。
【油船附加】
1、150米以上的油船的建造檔案(SOLAS CRII-1/3-10, 2016.7.1以后合同,,或2017.7.1以后龍骨,,或2020.7.1以后交船);
2,、物質(zhì)安全數(shù)據(jù)單MSDS(SOLAS CVI/R5-1,,油船裝貨之前,向船舶提供),;
3,、船舶結構通道手冊(2006.1.1以后建造,,500總噸以上油船),;
4、專用清潔壓載艙操作手冊(MARPOL Ann I/18.8),;
5,、狀況評估計劃CAS(MARPOL Ann I/20 & 21);
6,、分艙和損壞穩(wěn)性信息(MARPOL Ann I/28),;
7、最近一次壓載航行的排油監(jiān)控系統(tǒng)記錄(150總以上船舶,,MARPOL Ann I/31),;
8、排油監(jiān)控系統(tǒng)ODMC操作手冊,;
9,、原油洗艙操作與設備手冊(COW手冊);
10、船對船STS操作計劃和操作記錄(MARPOL Ann I/41),;
11,、揮發(fā)性有機化合物VOC管理計劃;
12,、穩(wěn)性儀的認可文件(所有適用于IBC,、IGC、BCH和GC規(guī)則船舶),;
13,、油船加強檢驗報告ESP。
【載運包裝危險貨物船舶附加】
1,、運輸信息(SOLAS CVII/R4.1),;
2、危險貨物艙單或積載圖(SOLAS CVII/R4.2 & 7-2.2,,MARPOL Ann. III/R4),。
10. 船舶法律法規(guī)
取得《船舶生產(chǎn)許可證》。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第二條 下列船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進行登記: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有住所或者主要營業(yè)所的中國公民的船舶,。
(二)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設立的主要營業(yè)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的企業(yè)法人的船 舶,。但是,在該法人的注冊資本中有外商出資的,,中方投資人的出資額不得低于50%,。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公務船舶和事業(yè)法人的船舶。
11.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法所指的船舶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外國籍船舶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下列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的外國籍船舶必須報告:
(一)潛水器;
(二)核動力船舶,;
(三)載運放射性物質(zhì)的船舶,;
(四)載運散裝的油類、化學品,、液化氣體等有毒,、有害物質(zhì)的船舶;
(五)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國務院規(guī)定的可能危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的其他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