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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放污染(船舶放污染人員崗位制度)

來源:yh265.cn???時間:2022-10-13 23:50???點擊:193??編輯:jing 手機版

1. 船舶放污染人員崗位制度

根據(jù)海船舶〔2010〕61號 關于發(fā)布《停航船舶安全與防污染監(jiān)督管理辦法》的通知,,擬停航船舶(系指經海事管理機構確認計劃連續(xù)停泊30天及以上的中國籍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在船舶進入指定或劃定的停泊水域之前向當?shù)睾J鹿芾頇C構書面辦理停航報備手續(xù)。辦理停航報備手續(xù)的船舶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ㄒ唬┩:綍嫔暾垼ㄉ暾堉袘鞔_說明船舶擬停泊地點,、值守船員配備情況等),; ?。ǘ┐昂炞C簿(如適用),; ?。ㄈ┐皣C書(如適用),;  (四)所有權證書或所有權取得證明文件,; ?。ㄎ澹┐巴:揭褕髠湎嚓P部門的書面材料(如適用); ?。┲凳卮瑔T適任證書(或內河水手機工的服務簿),;  (七)已進行洗艙,、測爆合格的書面證明(如適用),;  (八)主動力缺乏或操作受限已報備海事管理機構的書面證明(如適用),; ?。ň牛┩:酱鞍踩牢廴竟芾碇贫群蛻狈桨福弧 ,。ㄊ┕芾砣吮WC落實船舶停泊期間安全與防污染要求的書面聲明,。

2. 船上工作人員要求制度

在海輪上工作的人員統(tǒng)稱海員。 海員分兩大類:高級海員和普通海員,。

在輪船上從事管理性工作的海員叫高級海員,又稱干部海員,。輪船上協(xié)助高級海員從事具體性工作的海員叫普通海員,又稱工人海員,。高級海員包括:船長,,大副,二副,,三副,;輪機長,大管輪, 二管輪,,三管輪,,政委[只有中國有] 普通海員包括:水手長,機匠長,,一水,,二水,機工等,,還包括廚師,,事務員等。

遠洋貨輪一般都在萬噸以上,,全船人員一般定員19—24人,。除船長、政委外,,高級船員8人,,普通船員10人,廚師2人,。船員組織系統(tǒng)分為甲板部,、輪機部。每個部門內部都有明確的崗位分工,。

1,、甲板部。

主要負責船舶航海,、船體保養(yǎng)和船舶營運中的貨物積載,、裝卸設備、航行中的貨物照管,;主管駕駛設備包括導航儀器、信號設備,、航海圖書資料和通訊設備,;負責救生、消防,、堵漏器材的管理,;主管艙、錨,、系纜和裝卸設備的一般保養(yǎng),;負責貨艙系統(tǒng)和艙外淡水,壓載水和污水系統(tǒng)的使用和處理,。

2,、輪機部。

主要負責主機、鍋爐,、輔機及各類機電設備的管理,,使用和維護保養(yǎng);負責全船電力系統(tǒng)的管理和維護工作,。

3,、事務部。

主要負責全船人員的伙食,,生活服務和財務工作,。 4、船上人員職責 高級海員職責:

⑴船長:船長是船舶領導人,,負責船舶安全運輸生產和行政管理工作,,對公司經理負責。

主要工作包括領導全體船員貫徹國家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guī)和公司下達 的各項指示和規(guī)定,;優(yōu)質全面地完成運輸生產和其他任務,最大限度地保障船舶和生命財產的安全以及發(fā)揮船舶正常航海和運貨,;嚴守國際公約和地區(qū)性規(guī)定和承擔應盡的國際義務,;遇到應急情況時果斷而穩(wěn)妥地處理各項事務。

⑵大副:主持甲板日常工作,,協(xié)助船長做好安全生產和船舶航行,,擔任航行值班;主管貨物裝卸,、運輸和甲板部的保養(yǎng)工作,;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甲板部各項工作計劃;負責編制貨物積載計劃,、維護保養(yǎng)計劃,;主持安全月活動和相關安全工作。

⑶二副:履行航行和停泊所規(guī)定的值班職責,;主管駕駛設備包括航海儀器和操舵儀等的正確使用和日常維護,;負責航海圖書資料,通告及日常管理和更正工作,,以及各種記錄的登錄,。

⑷三副:履行航行和停泊所規(guī)定的值班職責;主管救生,、消防設備的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

⑸輪機長:是全船機械、電力,、電氣設備的技術總負責人,。全面負責輪機部的生產和行政管理工作,;檢查輪機部各項規(guī)章制度的執(zhí)行以使各種設備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tài)。

⑷三副:履行航行和停泊所規(guī)定的值班職責,;主管救生,、消防設備的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

大管輪:在輪機長的領導下,,參加機艙值班,,維護機艙正常的工作秩序;主管推進裝置及附加設備,,鍋爐以及潤滑冷卻,、燃油、起動空氣,、超重動力和應急裝置的使用和維護,。

⑸大管輪:在輪機長的領導下,參加機艙值班,,維護機艙正常的工作秩序,;主管推進裝置及附加設備,鍋爐以及潤滑冷卻,、燃油,、起動空氣、超重動力和應急裝置的使用和維護,。

⑹二管輪:履行值班職責,,主管輔機及其附屬系統(tǒng)、應急發(fā)電系統(tǒng)與燃油柜,、駁運泵,、分油機、空壓機,、油水分離設備和污油柜的使用和維護工作,。

⑺三管輪:履行值班職責,主管副鍋爐及其附屬系統(tǒng),、各種水泵,、甲板機械、應急設備和各種管系,。 普通海員職責:

⑴水手長:在大副領導下,,具體負責木匠和水手工作,;做好錨,、纜、裝卸設備的養(yǎng)護維修工作,;帶領水手做好油漆,、帆纜,、高空、舷外,、起重,、操舵及其他船藝工作。

⑵一水:執(zhí)行操舵,、航行值班職責和日常甲板部維護保養(yǎng)工作,。 ⑶二水:執(zhí)行帶纜、收放舷梯和甲板部各種工藝工作,。 ⑷機工:在輪機員的領導下,,執(zhí)行機爐艙和機械設備的檢修、保養(yǎng)工作,。 ⑸廚師:負責船員的伙食工作,。 海員按航線通常劃分為甲、乙,、丙,、丁類。甲類海員可環(huán)繞全世界航行,,又稱為國際海員,;乙類海員可沿近海區(qū)域如東南亞地區(qū)航行,為區(qū)域類海員,;丙類海員可在沿海航區(qū)航行,;丁類海員可沿近岸航區(qū)航行。 海員工資一般包括三部分:基本工資,、航行津貼和勞務費,。這三項收入是穩(wěn)定的。具體數(shù)額,,還要根據(jù)航線,、職位等確定。目前,,參考工資如下:崗位職責航線遠洋近洋沿海船長,、輪機長39000-57800元/月24000-42000元/月30000-32000元/月大副、大管輪28000-34000元/月21000-32000元/月19000-24000元/月二副,、二管輪20000-22000元/月18000-42000元/月14000-18000元/月三副,、三管輪15000-18000元/月14000-16000元/月12000-14000元/月說明:另有勞務費和生活津貼,每人約1000-4000元(人民幣)/月,,在船發(fā)放,。航行當中,船上人員每天按三班輪流,,每班8個小時,;高級海員在駕駛臺,、機艙控制室或自己的室內值班;普通海員(機工,、水手)干些雜活,;下班之后是自由時間,可以看錄像,、打牌,、下棋、聊天,、甲板散步等,。在碼頭期間,海員不負責裝卸貨,,裝卸貨的工作由所到國家的碼頭工人完成,,海員除值班的以外,其他人員可以下地旅游各國風光,、購物等,。

3. 船舶放污染人員崗位制度內容

船舶每三個月至少進行一次防油污演習,船員更換1/3或以上時,,船長應在一周之內組織防油污演習和訓練,;個別船員更換時,大副,、輪機長或他們由指定的熟練人員應及時對新上船的船員進行本船防油污工作指導,,使其盡快熟悉本船防油污有關內容和船員個人防油污應變職責。

4. 船舶排污注意事項

首先需要多污水處理設備進行定期點檢,,一般分為日常點檢或者月點檢及季度點檢,,這是第一個保護措施,另外還可以在污水處理池或者污水處理設備周圍加固防護圈欄,,對污水處理設備的泄露進行防護和保護,!

5. 船船排污的規(guī)定

按照交通部頒發(fā)的《渤海海域船舶排污設備鉛封程序規(guī)定》,煙臺海事局自5月23日起,,率先實施渤海海域船舶排污設備“鉛封行動”,,開始對轄區(qū)內100多艘在渤海海域航行、停泊,、作業(yè),,并且一個月內不駛離渤海海域的各類商船的油污水排放管路全部封閉,禁止直接向海里排放油污水,。環(huán)渤海各地的海事部門將統(tǒng)一行動,,在遼東半島的大連、丹東兩市海岸線交界處,,與山東半島的煙臺,、威海兩市海岸線交界處之間連線為界以西的海域全面實施“鉛封行動”。

  從5月23日至6月1日,,海事部門將對渤海海域1000余艘船舶全部實行鉛封管理,,船上油污水禁止直接排放入海,改由岸上專門的油污水處理設施接收,。船舶排污設備一經鉛封后,,必須始終保持鉛封完好。因擅自啟封而造成污染事故,,海事部門最高可給予30萬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6. 船舶放污染人員崗位制度要求

國內船舶管理業(yè)規(guī)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船舶管理業(yè)經營活動,維護船舶管理市場秩序,,保障水路運輸安全,,促進水路運輸業(yè)健康發(fā)展,根據(j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的國內船舶管理業(yè)務經營活動和監(jiān)督管理活動,。

本規(guī)定所稱船舶管理業(yè),,是指船舶管理經營人根據(jù)約定,為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經營人提供下列船舶管理服務:

(一)船舶機務管理,;

(二)船舶海務管理;

(三)船舶檢修,、保養(yǎng),;

(四)船員配給、管理,;

(五)船舶買賣,、租賃、營運及資產管理,;

(六)其他船舶管理服務,。

第三條 從事船舶管理業(yè)經營活動,應當遵守合法經營,、公平競爭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根據(jù)本規(guī)定和國家其他規(guī)定對船舶管理業(yè)實施管理,并可委托其設置的航運管理機構負責船舶管理業(yè)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二章 經營資質 

第五條 經營船舶管理業(y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注冊資本;

(二)有符合本規(guī)定的管理人員,;

(三)有與經營業(yè)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

(四)有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體系;

(五)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交通部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經營國內沿海船舶管理業(yè),經營管理人員應取得航運或航海,、船舶,、船機及其他相關專業(yè)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相關專業(yè)技術職稱,、交通部認可的從業(yè)資格證書。

經營內河船舶管理業(yè),,經營管理人員應取得航運或航海,、船舶、船機及其他相關專業(yè)中等專業(yè)以上學歷,,或初級以上相關專業(yè)技術職稱,、交通部認可的從業(yè)資格證書。

第七條 經營國內沿海船舶管理業(yè),,海務,、機務管理人員中應至少有一人持有與所管理船舶種類和航區(qū)相適應的丙類船長、輪機長以上職務的適任證書,;其他海務,、機務管理人員應持有與所管理船舶種類和航區(qū)相適應的丙類二副、二管輪以上職務的適任證書,。

經營內河船舶管理業(yè),,海務、機務管理人員中應至少有一人持有與所管理船舶種類和航區(qū)相適應的二等船船長,、輪機長以上職務的適任證書,;其他海務、機務管理人員應持有與所管理船舶種類和航區(qū)相適應的二等船二副,、二管輪以上職務的適任證書,。

第八條 申請經營船舶管理業(yè),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文件和證件:

(一)籌建或開業(yè)申請書,;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組織章程;

(四)名稱登記證書,;

(五)驗資證明,;

(六)管理人員的身份證件、學歷證明或專業(yè)技術證書、從業(yè)資格證書,;

(七)符合國家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規(guī)定的證書,;

(八)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第九條 申請經營船舶管理業(yè),,應當提交申請書一式三份,,提交有關證件原件和復印件各一份。

第十條 申請經營船舶管理業(yè),,可以直接向所在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提交本規(guī)定要求的申請書和有關證件,也可以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提交本規(guī)定規(guī)定的申請書和有關證件,,由其轉送上一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

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書和有關證件之日起十五日內,核實有關證件,,確認有關證件的復印件的有效性后,,將有關證件的原件退給申請人,將申請書和有關證件的復印件報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 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船舶管理業(yè)經營籌建申請書和有關證件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核,,并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對批準籌建的,,發(fā)給水路運輸服務籌建批準文件,;對不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經批準同意籌建船舶管理企業(yè)的,,申請人應當在一年內完成籌建,但在籌備期間,,不得從事船舶管理業(yè)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 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船舶管理業(yè)經營開業(yè)申請書和有關證件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審核,并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對批準開業(yè)的,,發(fā)給《水路運輸服務許可證》,并報交通部備案,;對不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應當持《水路運輸服務許可證》,,依法辦理企業(yè)法人登記或變更登記及其他法定手續(xù)后,,方可從事船舶管理業(yè)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 船舶管理經營人領取《水路運輸服務許可證》后,,應當在開業(yè)前十五日內將《水路運輸服務許可證》復印件送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四條 船舶管理經營人擴大經營范圍,應當按照本規(guī)定的有關規(guī)定提前三十日報原批準機關批準,并報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船舶管理經營人的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發(fā)生變更,,應當提前十五日向原批準機關,、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 船舶管理經營人歇業(yè)或者停業(yè),,應當向原批準機關,、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章 經營行為

第十六條 經營船舶管理經營人應當在依法核準的經營范圍內從事船舶管理業(yè)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 船舶管理經營人與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經營人,、船舶承租人簽定船舶管理合同后,應將船舶的名稱,、國籍,、船舶類型、總載重噸,、船籍港,,及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經營人、船舶承租人的名稱,、住所等情況報所在地和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八條 船舶管理經營人應當根據(jù)船舶管理合同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履行有關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義務,。

船舶所有人,、船舶經營人、船舶承租人有關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義務,,不因將船舶已委托給船舶管理經營人管理而改變,。

第十九條 船舶管理經營人所管理的船舶發(fā)生交通事故和污染事故,必須接受海事管理機構依法進行的調查處理,。

第二十條 經營船舶管理業(yè),,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的價格提供船舶管理服務,,妨礙公平競爭,;

(二)在會計賬簿之外暗中給予船舶所有人、船舶經營人,、船舶承租人回扣,,承攬船舶管理業(yè)務;

(三)濫用優(yōu)勢地位,,限制他人選擇其他船舶管理經營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務,;

(四)允許不具備船舶管理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以本企業(yè)的名義從事船舶管理業(yè)務,;

(五)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的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二十一條 船舶管理經營人應當按規(guī)定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報送有關業(yè)務統(tǒng)計資料,。

第四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法對船舶管理經營活動進行監(jiān)督檢查,并對違反本規(guī)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但本規(guī)定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海事管理機構依法對船舶安全,、船舶污染水域進行監(jiān)督檢查,,并對違反本規(guī)定,不履行有關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的法定義務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三條 船舶管理經營人接受船舶管理監(jiān)督檢查,,應當如實提供必需的憑證、文件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 船舶管理經營人開業(yè)后達不到規(guī)定經營資質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整改,。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的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準,,擅自經營船舶管理業(yè);

(二)超越經營范圍經營船舶管理業(yè),;

(三)強行限制他人選擇其他船舶管理經營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務,。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履行備案手續(xù);

(二)不報送有關業(yè)務資料,。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本規(guī)定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guī)定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規(guī)定自二○○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7. 船舶防污染管理內容

漁業(yè)船舶防止水域污染的措施:   (一)國際船舶規(guī)范新標準   水體污染、保護海洋環(huán)境是全球性的重要課題,,備受國際社會關注,。目前在我國,愈來愈多的新技術被應用于防治水體污染,,標志著我國在應對聯(lián)合國框架下的國際公約時,,采取了更加積極的態(tài)度。  ?。ǘ┐胺牢廴竟芾?  我國應對中國籍船舶的相關防污染證書進行換發(fā),,并按照有關通函的要求,對外國籍船舶的相關防污染證書換發(fā)情況加強監(jiān)督管理,;盡快出版符合附則I和附則II的2004年修正案要求的新版文書模版,,替代舊版證書,收集整理相關通函,,盡快對相關內容進行編譯,、出版;按照修正后的最新規(guī)定及時調整監(jiān)督管理政策,、方式,。   (三)開發(fā)“綠色”船舶   所謂“綠色”船舶是指對環(huán)境無害,、在正常營運期間不污染海域或空氣的船舶,,萬一發(fā)生意外事故,尤其是發(fā)生擱淺或碰撞時,,此船具有內在的防止有害物泄漏的能力,。它必須符合所有使用標準,即不僅在船舶的整個營運期限內,,而且在船舶建造和最終拆船時都要符合有關標準的要求,。開發(fā)“綠色”船舶的目的是控制起源于船舶的大氣和海域污染。挪威從1993年3月開始著手研究“綠色”船舶開發(fā)程序,,涉及許多領域,,最重要的是控制海上污染、大氣污染和人為故障,?!熬G色”船舶開發(fā)程序由挪威皇家科學和技術研究理事會與挪威海運業(yè)共同合作開發(fā),有許多公司參加了這個程序的開發(fā),,包括船東,、設備商、挪威船級社,、國家污染控制機構,、挪威船東協(xié)會等等,。   (四)規(guī)范航運企業(yè)內部管理,,加強船舶安全檢查   ISM規(guī)則指出,,人為因素中約有80%可以通過有效的管理加以控制,即通過強化公司的內部管理和船舶的安全管理加以控制,。目前存在的相當數(shù)量的小公司管理極不規(guī)范,,漏洞很多,是導致船舶海洋污染的主要原因,。整合小企業(yè),,規(guī)范航運企業(yè)內部管理,使其從傳統(tǒng)管理向現(xiàn)代管理,、從經驗管理向科學管理,、從靜態(tài)管理向動態(tài)管理轉變,最大限度地避免和減少人為因素的影響,,是防治船舶海洋污染的有效途徑,。加強船舶安全檢查,杜絕不適航船舶開航是重中之重,,船舶不適航,,乃至在航行中因觸礁、碰撞,、擱淺,、沉沒,、失火等意外事故,,使貨油艙、燃油艙柜破損,,將會對海域造成重大污染事故,。   (五)建設和完善海事溢油鑒定體系,,威懾溢油肇事者,,建立和完善油污損害賠償制度   溢油鑒定作為油污事故調查的重要手段之一,其鑒定結論是海事行政執(zhí)法的合法證據(jù),。目前,,油指紋鑒定廣泛應用于溢油污染事故調查處理中,是確定船舶溢油事故污染源的重要的科技手段之一,,同時也為事故的進一步處理和索賠,,提供了合法有力的證據(jù)支持。另一方而,,海事局要加強港區(qū),、鋪地等海域的巡邏,,嚴密監(jiān)視港區(qū)和鋪地水域污染情況,發(fā)動碼頭工人及有關單位工作人員,,積極舉報發(fā)生污染的船舶,,讓更多的人來關心海洋環(huán)境保護,努力將突發(fā)性海域污染事故的損失降到最低限度,。對于違章操作帶來嚴重污染或是屢教不改的船舶,,應對其采取嚴厲處罰措施。  ?。┙⒑屯晟频拇昂Q笪廴痉乐畏ㄒ?guī)體系   我國船舶防污染法規(guī)體系的建設可以上溯到20世紀70年代,,現(xiàn)己基本上包括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以及我國加入的國際公約等五個層級,但缺少專項的船舶海洋污染防治基本法律,,一般是根據(jù)污染種類在各相關法律中有關船舶污染的條款,,內容上相互不協(xié)調,不統(tǒng)一,。

8. 船舶放污染人員崗位制度范本

航運公司船舶安全與防污染是由船長負責,。

9. 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

1 為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護水域環(huán)境,,應用《國際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止污染管理規(guī)則》(ISM規(guī)則)的原理,,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制定本規(guī)則,。

2 本規(guī)則是為了提供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管理標準,。

3 考慮到航運公司及其船舶狀況各有不同,本規(guī)則依據(jù)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一般原則和總體目標制定,。

4 本規(guī)則用概括性術語寫成,,船岸不同層次的管理人員應當對所列條款具有適應其崗位需要的理解和認識。

5 高級領導層的承諾是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礎,,各級人員的責任心,、能力、態(tài)度和主觀能動性則對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起決定性作用,。

10. 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工作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內河交通安全管理,,維護內河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通航水域從事航行,、停泊和作業(yè)以及與內河交通安全有關的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內河交通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便群眾,、依法管理的原則,保障內河交通安全,、有序,、暢通。

第四條 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國家海事管理機構在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領導下,,負責全國內河交通安全監(jiān)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在中央管理水域設立的海事管理機構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設立的海事管理機構(以下統(tǒng)稱海事管理機構)依據(jù)各自的職責權限,對所轄內河通航水域實施水上交通安全監(jiān)督管理,。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內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內河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內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責任制;

(二)落實渡口船舶,、船員,、旅客定額的安全管理責任制;

(三)落實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專門人員,;

(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和船員遵守有關內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

第二章 船舶,、浮動設施和船員

第六條 船舶具備下列條件,,方可航行:

(一)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依法檢驗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檢驗證書,;

(二)經海事管理機構依法登記并持有船舶登記證書;

(三)配備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船員,;

(四)配備必要的航行資料,。

第七條 浮動設施具備下列條件,方可從事有關活動:

(一)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依法檢驗并持有合格的檢驗證書,;

(二)經海事管理機構依法登記并持有登記證書,;

(三)配備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員。

第八條 船舶,、浮動設施應當保持適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從事有關活動的狀態(tài),。船舶、浮動設施的配載和系固應當符合國家安全技術規(guī)范,。

第九條 船員經水上交通安全專業(yè)培訓,,其中客船和載運危險貨物船舶的船員還應當經相應的特殊培訓,并經海事管理機構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方可擔任船員職務。嚴禁未取得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船員上崗,。船員應當遵守職業(yè)道德,,提高業(yè)務素質,嚴格依法履行職責,。

第十條 船舶,、浮動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加強對船舶,、浮動設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應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對船舶,、浮動設施的交通安全負責;不得聘用無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人員擔任船員,;不得指使,、強令船員違章操作。

第十一條 船舶,、浮動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根據(jù)船舶、浮動設施的技術性能,、船員狀況,、水域和水文氣象條件,合理調度船舶或者使用浮動設施,。

第十二條 按照國家規(guī)定必須取得船舶污染損害責任,、沉船打撈責任的保險文書或者財務保證書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必須取得相應的保險文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并隨船攜帶其副本,。

第十三條 禁止偽造、變造,、買賣,、租借、冒用船舶檢驗證書,、船舶登記證書,、船員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業(yè)

第十四條 船舶在內河航行,,應當懸掛國旗,,標明船名、船籍港,、載重線,。按照國家規(guī)定應當報廢的船舶、浮動設施,,不得航行或者作業(yè),。

第十五條 船舶在內河航行,應當保持瞭望,,注意觀察,,并采用安全航速航行。船舶安全航速應當根據(jù)能見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縱性能和風、浪,、水流,、航路狀況以及周圍環(huán)境等主要因素決定。使用雷達的船舶,,還應當考慮雷達設備的特性,、效率和局限性。船舶在限制航速的區(qū)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間,,應當按照海事管理機構規(guī)定的航速航行,。

第十六條 船舶在內河航行時,上行船舶應當沿緩流或者航路一側航行,,下行船舶應當沿主流或者航路中間航行,;在潮流河段、湖泊,、水庫,、平流區(qū)域,應當盡可能沿本船右舷一側航路航行,。

第十七條 船舶在內河航行時,,應當謹慎駕駛,保障安全,;對來船動態(tài)不明、聲號不統(tǒng)一或者遇有緊迫情況時,,應當減速,、停車或者倒車,,防止碰撞。船舶相遇,,各方應當注意避讓,。按照船舶航行規(guī)則應當讓路的船舶,必須主動避讓被讓路船舶,;被讓路船舶應當注意讓路船舶的行動,,并適時采取措施,協(xié)助避讓,。船舶避讓時,,各方避讓意圖經統(tǒng)一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避讓行動,。船舶航行,、避讓和信號顯示的具體規(guī)則,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 船舶進出內河港口,,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辦理船舶進出港簽證手續(xù)。

第十九條 下列船舶在內河航行,,應當向引航機構申請引航:

(一)外國籍船舶,;

(二)1000總噸以上的海上機動船舶,但船長駕駛同一類型的海上機動船舶在同一內河通航水域航行與上一航次間隔2個月以內的除外,;

(三)通航條件受限制的船舶,;

(四)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guī)定應當申請引航的客船、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

第二十條 船舶進出港口和通過交通管制區(qū),、通航密集區(qū)或者航行條件受限制的區(qū)域,應當遵守海事管理機構發(fā)布的有關通航規(guī)定,。任何船舶不得擅自進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機構公布的禁航區(qū),。

第二十一條 從事貨物或者旅客運輸?shù)拇埃仨毞洗皬姸?、穩(wěn)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術要求和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載貨或者載客條件,。任何船舶不得超載運輸貨物或者旅客,。

第二十二條 船舶在內河通航水域載運或者拖帶超重、超長,、超高,、超寬、半潛的物體,必須在裝船或者拖帶前24小時報海事管理機構核定擬航行的航路,、時間,,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載運或者拖帶安全,。船舶需要護航的,,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護航。

第二十三條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海事管理機構可以根據(jù)情況采取限時航行,、單航、封航等臨時性限制,、疏導交通的措施,,并予公告:

(一)惡劣天氣;

(二)大范圍水上施工作業(yè),;

(三)影響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

(四)水上大型群眾性活動或者體育比賽;

(五)對航行安全影響較大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船舶應當在碼頭,、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錨地、停泊區(qū),、作業(yè)區(qū)停泊,;遇有緊急情況,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的,,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船舶停泊,應當按照規(guī)定顯示信號,,不得妨礙或者危及其他船舶航行,、停泊或者作業(yè)的安全。船舶停泊,,應當留有足以保證船舶安全的船員值班,。

第二十五條 在內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線上進行下列可能影響通航安全的作業(yè)或者活動的,應當在進行作業(yè)或者活動前報海事管理機構批準: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構筑,、設置,、維修、拆除水上水下構筑物或者設施,;

(三)架設橋梁,、索道,;

(四)鋪設、檢修,、拆除水上水下電纜或者管道,;

(五)設置系船浮筒,、浮躉,、纜樁等設施;

(六)航道建設,,航道,、碼頭前沿水域疏浚;

(七)舉行大型群眾性活動,、體育比賽,。 進行前款所列作業(yè)或者活動,,需要進行可行性研究的,,在進行可行性研究時應當征求海事管理機構的意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需經其他有關部門審批的,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xù),。

第二十六條 海事管理機構審批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作業(yè)或者活動,,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遇有緊急情況,,需要對航道進行修復或者對航道、碼頭前沿水域進行疏浚的,,作業(yè)人可以邊申請邊施工,。

第二十七條 航道內不得養(yǎng)殖、種植植物,、水生物和設置永久性固定設施,。劃定航道,涉及水產養(yǎng)殖區(qū)的,,航道主管部門應當征求漁業(yè)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設置水產養(yǎng)殖區(qū),涉及航道的,,漁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征求航道主管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二十八條 在內河通航水域進行下列可能影響通航安全的作業(yè),應當在進行作業(yè)前向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一)氣象觀測,、測量,、地質調查,;

(二)航道日常養(yǎng)護;

(三)大面積清除水面垃圾,;

(四)可能影響內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九條 進行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的作業(yè)或者活動時,,應當在作業(yè)或者活動區(qū)域設置標志和顯示信號,,并按照海事管理機構的規(guī)定,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保障通航安全,。前款作業(yè)或者活動完成后,不得遺留任何妨礙航行的物體,。

第四章 危險貨物監(jiān)管

第三十條 從事危險貨物裝卸的碼頭,、泊位,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guī)范要求,,并征求海事管理機構的意見,,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禁止在內河運輸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guī)定禁止運輸?shù)奈kU貨物。

第三十一條 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必須持有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依法檢驗并頒發(fā)的危險貨物適裝證書,,并按照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shù)囊?guī)定和安全技術規(guī)范進行配載和運輸。

第三十二條 船舶裝卸,、過駁危險貨物或者載運危險貨物進出港口,,應當將危險貨物的名稱、特性,、包裝,、裝卸或者過駁的時間、地點以及進出港時間等事項,,事先報告海事管理機構和港口管理機構,,經其同意后,方可進行裝卸,、過駁作業(yè)或者進出港口,;但是,定船,、定線,、定貨的船舶可以定期報告。

第三十三條 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在航行,、裝卸或者停泊時,,應當按照規(guī)定顯示信號;其他船舶應當避讓,。

第三十四條 從事危險貨物裝卸的碼頭,、泊位和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必須編制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預案,,并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設備和器材,。

第五章 渡口管理

第三十五條 設置或者撤銷渡口,應當經渡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審批,;縣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征求當?shù)睾J鹿芾頇C構的意見,。

第三十六條 渡口的設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選址應當在水流平緩,、水深足夠、坡岸穩(wěn)定,、視野開闊,、適宜船舶停靠的地點,,并遠離危險物品生產,、堆放場所;

(二)具備貨物裝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設施,;

(三)配備必要的救生設備和專門管理人員。

第三十七條 渡口經營者應當在渡口設置明顯的標志,,維護渡運秩序,,保障渡運安全。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責任制,,指定有關部門負責對渡口和渡運安全實施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渡口工作人員應當經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頒發(fā)的合格證書。渡口船舶應當持有合格的船舶檢驗證書和船舶登記證書,。

第三十九條 渡口載客船舶應當有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識別標志,,并在明顯位置標明載客定額、安全注意事項,。渡口船舶應當按照渡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線渡運,,并不得超載;渡運時,,應當注意避讓過往船舶,,不得搶航或者強行橫越,。遇有洪水或者大風、大霧,、大雪等惡劣天氣,,渡口應當停止渡運。

第六章 通航保障

第四十條 內河通航水域的航道,、航標和其他標志的規(guī)劃,、建設、設置,、維護,,應當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通航安全要求。

第四十一條內河航道發(fā)生變遷,,水深,、寬度發(fā)生變化,或者航標發(fā)生位移,、損壞,、滅失,影響通航安全的,,航道,、航標主管部門必須及時采取措施,使航道,、航標保持正常狀態(tài),。

第四十二條 內河通航水域內可能影響航行安全的沉沒物、漂流物,、擱淺物,,其所有人和經營人,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設置標志,,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并在海事管理機構限定的時間內打撈清除;沒有所有人或者經營人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打撈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相應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第四十三條 在內河通航水域中拖放竹,、木等物體,,應當在拖放前24小時報經海事管理機構同意,按照核定的時間,、路線拖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拖放安全,。

第四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fā)現(xiàn)下列情況,,應當迅速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一)航道變遷,,航道水深、寬度發(fā)生變化,;

(二)妨礙通航安全的物體,;

(三)航標發(fā)生位移、損壞,、滅失,;

(四)妨礙通航安全的其他情況?!『J鹿芾頇C構接到報告后,,應當根據(jù)情況發(fā)布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并通知航道,、航標主管部門,。

第四十五條 海事管理機構劃定或者調整禁航區(qū)、交通管制區(qū),、港區(qū)外錨地,、停泊區(qū)和安全作業(yè)區(qū),以及對進行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的作業(yè)或者活動,需要發(fā)布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的,,應當及時發(fā)布。

第七章 救 助

第四十六條 船舶,、浮動設施遇險,,應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進行自救。船舶,、浮動設施發(fā)生碰撞等事故,,任何一方應當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況下,積極救助遇險的他方,,不得逃逸,。船舶、浮動設施遇險,,必須迅速將遇險的時間,、地點、遇險狀況,、遇險原因,、救助要求,向遇險地海事管理機構以及船舶,、浮動設施所有人,、經營人報告,。

第四十七條 船員、浮動設施上的工作人員或者其他人員發(fā)現(xiàn)其他船舶,、浮動設施遇險,,或者收到求救信號后,必須盡力救助遇險人員,,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向遇險地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第四十八條 海事管理機構收到船舶、浮動設施遇險求救信號或者報告后,,必須立即組織力量救助遇險人員,,同時向遇險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級海事管理機構報告。遇險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到海事管理機構的報告后,,應當對救助工作進行領導和協(xié)調,,動員各方力量積極參與救助。

第四十九條 船舶,、浮動設施遇險時,,有關部門和人員必須積極協(xié)助海事管理機構做好救助工作。遇險現(xiàn)場和附近的船舶,、人員,,必須服從海事管理機構的統(tǒng)一調度和指揮。

第八章 事故調查處理

第五十條 船舶,、浮動設施發(fā)生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必須立即向交通事故發(fā)生地海事管理機構報告,并做好現(xiàn)場保護工作,。

第五十一條 海事管理機構接到內河交通事故報告后,,必須立即派員前往現(xiàn)場,進行調查和取證,。海事管理機構進行內河交通事故調查和取證,,應當全面、客觀,、公正,。

第五十二條 接受海事管理機構調查、取證的有關人員,,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證據(jù),,不得謊報或者隱匿、毀滅證據(jù),。

第五十三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在內河交通事故調查,、取證結束后30日內,依據(jù)調查事實和證據(jù)作出調查結論,并書面告知內河交通事故當事人,。

第五十四條 海事管理機構在調查處理內河交通事故過程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航路暢通,,防止發(fā)生其他事故,。

第五十五條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積極做好內河交通事故的善后工作。

第五十六條 特大內河交通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九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五十七條 在旅游,、交通運輸繁忙的湖泊,、水庫,在氣候惡劣的季節(jié),,在法定或者傳統(tǒng)節(jié)日,、重大集會、集市,、農忙,、學生放學放假等交通高峰期間,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維護內河交通安全的組織,、協(xié)調工作,。

第五十八條 海事管理機構必須建立、健全內河交通安全監(jiān)督檢查制度,,并組織落實,。

第五十九條 海事管理機構必須依法履行職責,加強對船舶,、浮動設施、船員和通航安全環(huán)境的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xiàn)內河交通安全隱患時,,應當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關單位和個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機構必須采取責令其臨時停航,、停止作業(yè),禁止進港,、離港等強制性措施,。

第六十條 對內河交通密集區(qū)域、多發(fā)事故水域以及貨物裝卸,、乘客上下比較集中的港口,,對客渡船、滾裝客船,、高速客輪,、旅游船和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機構必須加強安全巡查。

第六十一條 海事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實施監(jiān)督檢查時,,可以根據(jù)情況對違反本條例有關規(guī)定的船舶,,采取責令臨時停航、駛向指定地點,,禁止進港,、離港,強制卸載,、拆除動力裝置,、暫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第六十二條 海事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依法在內河通航水域對船舶,、浮動設施進行內河交通安全監(jiān)督檢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接受海事管理機構依法實施的安全監(jiān)督檢查,,并為其提供方便,。海事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依照本條例實施監(jiān)督檢查時,應當出示執(zhí)法證件,,表明身份,。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應當報廢的船舶,、浮動設施在內河航行或者作業(yè)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停航或者停止作業(yè),并對船舶,、浮動設施予以沒收,。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船舶,、浮動設施未持有合格的檢驗證書,、登記證書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資料,擅自航行或者作業(yè)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停止航行或者作業(yè),;拒不停止的,暫扣船舶,、浮動設施,;情節(jié)嚴重的,予以沒收,。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船舶未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配備船員擅自航行,或者浮動設施未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配備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員擅自作業(yè)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對船舶,、浮動設施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航或者停止作業(yè),。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未經考試合格并取得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人員擅自從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其立即離崗,,對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聘用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按照國家規(guī)定必須取得船舶污染損害責任、沉船打撈責任的保險文書或者財務保證書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損害責任,、沉船打撈責任保險文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航,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船舶在內河航行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禁止船舶進出港口或者責令停航,,并可以對責任船員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3個月至6個月的處罰:

(一)未按照規(guī)定懸掛國旗,標明船名,、船籍港,、載重線的;

(二)未向海事管理機構辦理船舶進出港簽證手續(xù)的,;

(三)未按照規(guī)定申請引航的;

(四)擅自進出內河港口,,強行通過交通管制區(qū),、通航密集區(qū)、航行條件受限制區(qū)域或者禁航區(qū)的,;

(五)載運或者拖帶超重,、超長、超高、超寬,、半潛的物體,,未申請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時間航行的,。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船舶未在碼頭、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錨地,、停泊區(qū),、作業(yè)區(qū)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強行拖離,因拖離發(fā)生的費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承擔,。

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在內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線上進行有關作業(yè)或者活動未經批準或者備案,或者未設置標志,、顯示信號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從事危險貨物作業(y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停止作業(yè)或者航行,,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船員的,,并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6個月以上直至吊銷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處罰:

(一)從事危險貨物運輸?shù)拇?,未編制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未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設備和器材的;

(二)船舶裝卸,、過駁危險貨物或者載運危險貨物進出港口未經海事管理機構,、港口管理機構同意的。未持有危險貨物適裝證書擅自載運危險貨物或者未按照安全技術規(guī)范進行配載和運輸?shù)?,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處罰,。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未經批準擅自設置或者撤銷渡口的,,由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強制拆除或者恢復,,因強制拆除或者恢復發(fā)生的費用分別由設置人,、撤銷人承擔,。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渡口船舶未標明識別標志,、載客定額,、安全注意事項的,由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航,。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在內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內養(yǎng)殖、種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設置永久性固定設施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強制清除,,因清除發(fā)生的費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承擔。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內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沒物,、漂流物、擱淺物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設置標志或者未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打撈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機構強制設置標志或者組織打撈清除,;需要立即組織打撈清除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及時組織打撈清除,。海事管理機構因設置標志或者打撈清除發(fā)生的費用,,由沉沒物、漂流物,、擱淺物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承擔,。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船舶,、浮動設施遇險后未履行報告義務或者不積極施救的,,由海事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并可以對責任船員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3個月至6個月直至吊銷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處罰,。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船舶、浮動設施發(fā)生內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外,,由海事管理機構根據(jù)調查結論,對責任船員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6個月以上直至吊銷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處罰,。

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遇險現(xiàn)場和附近的船舶、船員不服從海事管理機構的統(tǒng)一調度和指揮的,,由海事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并可以對責任船員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3個月至6個月直至吊銷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處罰。

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偽造,、變造、買賣,、轉借,、冒用船舶檢驗證書、船舶登記證書,、船員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沒收有關的證書或者證件;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船舶,、浮動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指使,、強令船員違章操作的,由海事管理機構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航或者停止作業(yè);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船舶在內河航行,、停泊或者作業(yè),,不遵守航行、避讓和信號顯示規(guī)則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對責任船員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3個月至6個月直至吊銷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處罰,;造成重大內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關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船舶不具備安全技術條件從事貨物,、旅客運輸,,或者超載運輸貨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對責任船員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6個月以上直至吊銷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處罰,,并對超載運輸?shù)拇皬娭菩遁d,,因卸載而發(fā)生的卸貨費、存貨費,、旅客安置費和船舶監(jiān)管費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承擔,;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船舶,、浮動設施發(fā)生內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海事管理機構對責任船員給予吊銷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處罰;證書或者證件吊銷后,,5年內不得重新從業(yè),;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阻礙,、妨礙內河交通事故調查取證,,或者謊報、隱匿,、毀滅證據(jù)的,,由海事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并對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船員的,,并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12個月以上直至吊銷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處罰,;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內河交通事故調查取證的,,依照刑法關于妨害公務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海事管理機構不依據(jù)法定的安全條件進行審批、許可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jù)不同情節(jié),,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重大內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關于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海事管理機構對審批,、許可的安全事項不實施監(jiān)督檢查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jù)不同情節(jié),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重大內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關于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海事管理機構發(fā)現(xiàn)船舶、浮動設施不再具備安全航行,、停泊,、作業(yè)條件而不及時撤銷批準或者許可并予以處理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jù)不同情節(jié),,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重大內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關于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海事管理機構對未經審批、許可擅自從事旅客,、危險貨物運輸?shù)拇安粚嵤┍O(jiān)督檢查,,或者發(fā)現(xiàn)內河交通安全隱患不及時依法處理,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依法予以處罰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jù)不同情節(jié),,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重大內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關于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jù)不同情節(jié),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重大內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關于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渡口不依法實施監(jiān)督檢查的,;

(二)對未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擅自設立的渡口不予以查處的,;

(三)對渡船超載、人與大牲畜混載,、人與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危險品混載以及其他危及安全的行為不及時糾正并依法處理的,。

第九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九十一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內河通航水域,是指由海事管理機構認定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水庫,、運河等水域,。

(二)船舶,是指各類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飛行器,、潛水器、移動式平臺以及其他水上移動裝置,。

(三)浮動設施,,是指采用纜繩或者錨鏈等非剛性固定方式系固并漂浮或者潛于水中的建筑、裝置,。

(四)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浮動設施在內河通航水域發(fā)生的碰撞,、觸碰,、觸礁、浪損,、擱淺,、火災、爆炸,、沉沒等引起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事件,。

第九十二條 軍事船舶在內河通航水域航行,應當遵守內河航行,、避讓和信號顯示規(guī)則,。軍事船舶的檢驗、登記和船員的考試,、發(fā)證等管理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九十三條 漁船的檢驗,、登記以及進出漁港簽證,,漁船船員的考試、發(fā)證,漁船之間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以及漁港水域內漁船的交通安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漁業(yè)行政主管部門依據(jù)本條例另行規(guī)定。

第九十四條 城市園林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但是,,有關船舶檢驗、登記和船員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九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1986年12月16日國務院發(fā)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11. 船舶防污染考核制度

第一條

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huán)境保護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維護海域生態(tài)環(huán)境,,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1]管轄海域、海港內的一切中國籍船舶,、外國籍船舶,、及船舶所有人和其他個人。

第三條

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環(huán)境的主管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jiān)督(以下簡稱港務監(jiān)督),。

第二章 一般規(guī)定

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海港內的一切船舶,,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huán)境保護法》和本條例的規(guī)定排放油類,、油性混合物、廢棄物和其他有毒物質,。

第五條

任何船舶不得向河口附近的港口淡水水域,、海洋特別保護區(qū)和海上自然保護區(qū)排放油類、油性混合物,、廢棄物和其他有毒物質,。

第六條

船舶發(fā)生油類、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質造成污染海域事故,,應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盡快向就近的港務監(jiān)督交書面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七條

船舶發(fā)生海損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huán)境重大污染損害的,,港務監(jiān)督有權強制采取避免或減少這種污染損害的措施,包括強制清除或強制拖航的措施,。由此發(fā)生的一切費用,,由肇事船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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