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航運污染MARPOL73/78公約的六個附則: 附則 I 防止油類污染規(guī)則 附則 II 控制散裝有毒液體物質污染規(guī)則 附則 III 防止海運包裝有害物質污染規(guī)則 附則 IV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規(guī)則 附則 V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規(guī)則 附則 VI 防止船舶造成空氣污染規(guī)則 內容: 擴展資料: MARPOL 73/78公約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國際海事環(huán)境公約之一,。該公約旨在將向海洋傾倒污染物,、排放油類以及向大氣中排放有害氣體等污染降至最低的水平,。它的設定目標是:通過徹底消除向海洋中排放油類和其他有害物質而造成的污染來保持海洋的環(huán)境,,并將意外排放此類物質所造成的污染降至最低。 所有懸掛締約國國旗的船舶,,無論其在何海域航行都需執(zhí)行MARPOL公約的相關要求,,各締約國對在本國登記入級的船舶負有責任。 MARPOL 73/78公約即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最初于1973年2月17日簽訂,,但并未生效,現(xiàn)行的公約包括了1973年公約及1978年議定書的內容,,于1983年10月2日生效,。截至2005年12月31日,該公約已有136個締約國,,締約國海運噸位總量占世界海運噸位總量的98%,。 2. 船舶污染莫忽視船舶對大氣會產生很大的污染。首先,,船航行在大海上,,現(xiàn)代的船舶噸位都非常大,動不動就是萬噸,、十萬噸級的,。 船舶的動力系統(tǒng)非常強大,,船舶的發(fā)動機在運行的時候要燃燒化石燃料,產生大量的廢氣,,排入到大氣中,,一些制冷的船舶制冷劑發(fā)生泄漏,也會污染大氣,。 3. 船舶污染損害一,、未配置相應的防污染設備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環(huán)境污染的證書與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船舶未配置相應的防污染設備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環(huán)境污染的證書與文書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漁業(yè)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處2000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船舶臨時停航,。 二,、未按規(guī)定如實記錄油類作業(yè)、散裝有毒液體物質作業(yè),、垃圾收集處理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huán)境管理規(guī)定》第四十六條第(一)項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一)船舶未按規(guī)定如實記錄油類作業(yè)、散裝有毒液體物質作業(yè),、垃圾收集處理情況的,。 三、未按規(guī)定保存《油類記錄簿》《貨物記錄簿》和《船舶垃圾記錄簿》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huán)境管理規(guī)定》第四十六條第(二)項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二)船舶未按規(guī)定保存《油類記錄簿》《貨物記錄簿》和《船舶垃圾記錄簿》的,。 四、向水體傾倒船舶垃圾,、殘油,、廢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條第(一)項 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漁業(yè)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水污染的,,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機構、漁業(yè)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船舶承擔:(一)向水體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殘油,、廢油的。 五,、超過標準向內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huán)境管理規(guī)定》第四十五條第(一)項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船舶超過標準向內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 六,、未按規(guī)定向船方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單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huán)境管理規(guī)定》第四十八條第(二)項違反本規(guī)定第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二)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未按規(guī)定向船方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單證的。 七,、使用不符合標準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使用不符合標準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漁業(yè)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八,、船舶運輸粉塵物資等貨物,,未采取封閉或者其他防護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huán)境管理規(guī)定》第四十七條第(三)項運輸及裝卸粉塵物資等貨物,船舶未未采取封閉或者其他防護措施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4. 港口船舶污染物黨的十九大報告將污染防治攻堅戰(zhàn)列入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三大攻堅戰(zhàn)之一,,船舶排放是防治大氣污染的領域之一,,船舶靠港期間使用岸電,可有效減少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顆粒物等大氣污染物,,減少噪音污染,是最有效的減排方式,。近年來我部大力推進船舶靠港使用岸電,,先后印發(fā)了《港口岸電布局方案》,修訂了《港口工程建設管理規(guī)定》和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guī)則,,會同財政部,、發(fā)展改革委、能源局等六單位印發(fā)了《關于進一步共同推進船舶靠港使用岸電工作的通知》,,會同財政部出臺了資金獎勵政策,,建立健全了標準體系,統(tǒng)一港,、船,、電技術要求,在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qū)實施方案中明確了岸電使用要求,,岸電推進工作取得了積極成效,。為加快建設交通強國,落實《大氣污染防治法》要求,,加強船舶靠港期間大氣污染防治,,制定出臺港口和船舶岸電管理部門規(guī)章,對岸電(受電)設施建設與使用,、服務和安全等進行全面,、系統(tǒng)的規(guī)范和引導是十分必要和及時的。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5章33條,,分別是總則、建設與使用,、服務和安全,、監(jiān)督檢查、附則,。 (一)關于職責分工,。 依據(jù)《港口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和有關部門“三定”職責,《辦法》明確了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港口和船舶岸電建設,、使用等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負責轄區(qū)水路運輸經營者船舶受電設施安裝、碼頭岸電設施建設以及向靠港船舶提供岸電服務等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各級海事管理機構負責船舶受電設施安裝的監(jiān)督管理,。交通運輸部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受部委托分別負責長江干線、西江航運干線港口和船舶岸電的有關管理工作,。 同時,,《辦法》還強化了港口經營人、水路運輸經營者,、碼頭項目單位,、岸電供電企業(yè)等關于岸電建設和使用等方面的主體責任。 (二)關于適用范圍,。 《辦法》主要從交通運輸行業(yè)節(jié)能環(huán)保角度,,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港口和船舶岸電建設、使用及有關活動進行了規(guī)范,,并明確了使用范圍,。 關于船舶適用范圍。依據(jù)《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一國對其內水具有完全的主權,,從推進岸電使用的角度,《辦法》對所有在我國境內靠港使用岸電的中國籍和外國籍船舶提出了相同的行為規(guī)范要求,,第十一條對船舶靠港使用岸電的規(guī)定適用范圍包括中國籍和外國籍船舶,。同時考慮到船舶的管理主要由船籍國實施,依據(jù)國際慣例和我國管理實踐,,第九條和第十條僅規(guī)定了中國籍船舶受電設施的安裝要求,。 關于碼頭的適用范圍。規(guī)章落實了《大氣污染防治法》關于“新建碼頭應當規(guī)劃,、設計和建設岸基供電設施,,已建成的碼頭應當逐步實施岸基供電設施改造”規(guī)定,明確了碼頭工程項目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強制性標準等要求,,同步設計,、建設岸電設施,港口經營人對已建碼頭逐步實施改造,??紤]到油氣化工碼頭安全風險較大,防爆要求高,,實踐經驗不足,,暫不具備推廣使用岸電的條件,因此未對此類碼頭岸電設施建設進行強制性規(guī)定,。同時考慮到岸電技術的進步和今后應用的可能,新建,、改建,、擴建的油氣化工碼頭應當預留岸電設施的空間或通路。 (三)關于船舶受電設施安裝要求。 新修訂出臺的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guī)則對船舶受電設施安裝提出了要求,,《辦法》明確新建和已建中國籍船舶受電設施安裝應當符合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guī)則,。為推進解決具備受電設施船舶較少的問題,《辦法》規(guī)定在船舶大氣污染排放控制區(qū)靠泊的船舶,,需要滿足大氣污染排放要求安裝船舶受電設施的,,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制定安裝計劃并組織實施,這些要求與已發(fā)布的《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qū)實施方案》中有關船舶受電設施改造的要求保持了有效銜接,。 (四)關于優(yōu)先使用岸電的要求,。 《辦法》落實了《大氣污染防治法》關于“船舶靠港后應當優(yōu)先使用岸電”的規(guī)定,明確了在船,、岸均具備相匹配的岸電設施,,靠泊時間滿足一定要求,且未使用有效替代措施(包括船舶靠港期間使用電能,、LNG等新能源,、清潔能源作為動力,或者關閉輔機等其他等效措施)的船舶,,應當使用岸電,;同時,港口經營人應當根據(jù)泊位性質,、等級,、岸電設施匹配性等合理安排船舶靠泊,為保障船舶使用岸電創(chuàng)造條件,。 (五)關于安全方面的要求,。 為保障岸電設施供電穩(wěn)定可靠,《辦法》規(guī)定碼頭岸電設施投入使用前,,碼頭工程項目單位或者港口經營人應當按照《碼頭岸電設施檢測技術規(guī)范》等相關強制性標準組織檢測,,考慮到高壓岸電設施安全性、穩(wěn)定性要求高,,檢測難度大,,特別要求需經具備相應能力的專業(yè)機構檢測。同時,,規(guī)定了船舶,、港口經營人、岸電供電企業(yè)和水路運輸經營者等相關單位在安全責任劃分,、建立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應急處置等方面的要求,鼓勵相關單位購買涵蓋岸電安全責任的相關保險,,降低岸電使用的風險,。 (六)關于鼓勵政策,。 《辦法》在相關章節(jié)中提出了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應當積極爭取地方人民政府出臺政策、船舶靠港用電量不計入港口能耗統(tǒng)計范圍,,以及鼓勵相關單位實施優(yōu)先靠泊,、減免岸電服務費、優(yōu)先過閘,、優(yōu)先通行等措施,,進一步鼓勵岸電(受電)設施建設和船舶靠港使用岸電。 5. 船舶污染物廣州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2021處罰,? 廣州 本次規(guī)范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非常詳細,。例如,對于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大氣污染防治法》規(guī)定罰款是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其中的跨度比較大,。廣州則進一步詳細規(guī)定,,排放濃度超標1倍或者總量超標不足0.5倍的,處以50萬元以上70萬元以下罰款;而濃度超標1倍以上或總量超標0.5倍以上的,,處以7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而且還進一步規(guī)定,超標110%以下的,,罰款70萬元以上72萬元以下;超標幅度每增加10%,,罰款幅度相應增加2萬元,以此類推;超標2倍以上的,,此幅度內頂格處罰,。 6. 船舶污染特點石油及其產品、農藥,、放射性物質,、有機廢液、生活污水等有害物質進入海洋造成的污染,。包括陸源污染,、船舶污染、海上事故,、海洋傾廢等,。 海洋污染通常是指人類改變了海洋原來的狀態(tài),使海洋生態(tài)系統(tǒng)遭到破壞,。有害物質進入海洋環(huán)境而造成的污染,,會損害生物資源,危害人類健康,,妨礙捕魚和人類在海上的其他活動,,損壞海水質量和環(huán)境質量等,。 7. 船舶污染的危害一,、環(huán)境污染事故分類有哪些 根據(jù)污染物的性質及通常發(fā)生方式,,突發(fā)性環(huán)境污染事故可分為: (1)有毒有害物質污染事故:指在生產、生活過程中因生產,、使用,、貯存、運輸,、排放不當導致有毒有害化學品泄漏或非正常排放所引發(fā)的污染事故,。 (2)毒氣污染事故:實際是上面事故的一種,由于毒氣污染事故最常見,,所以另列,,主要有毒有害氣體有:一氧化碳、硫化氫,、氯氣,、氨氣等。 (3)爆炸事故:易燃,、易爆物質所引起的爆炸,、火災事故。 (4)農藥污染事故:劇毒農藥在生產,、貯存,、運輸過程中、因意外,、使用不當所引起的泄漏所導致的污染事故,。 (5)放射性污染事故:生產、使用,、貯存,、運輸放射性物質過程中不當而造成核輻射危害的污染事故。 (6)油污染事故:原油,、燃料油以及各種油制品在生產,、貯存、運輸和使用過程中因意外或不當而造成泄漏的污染事故,。 (7)廢水非正常排放污染事故:因不當或事故使大量高濃度水突然排入地表水體,,致使水質突然惡化。 突發(fā)環(huán)境污染事件包括重點流域,、敏感水域水環(huán)境污染事件; 重點城市光化學煙霧污染事件; 危險化學品,、廢棄化學品污染事件;海上石油勘探開發(fā)溢油事件;突發(fā)船舶污染事件等。輻射環(huán)境污染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輻射裝置,、放射性廢物輻射污染事件。 8. 船舶污染的途徑有哪些嚴重威脅海洋污染的垃圾物: 1,、陸源污染:沿海農田施用化學農藥,,在岸灘棄置、堆放垃圾和廢棄物等隨河流等途徑進入海洋 2,、船舶污染:海上的船舶由于各種原因,,向海洋排放油類或其他有害物質 3、海上事故:船舶擱淺,、觸礁,、碰撞以及石油井噴和石油管道泄漏等 4、海洋傾廢:向海洋傾廢物以減輕陸地環(huán)境污染的處理方法 5,、海岸工程建設:一些海岸工程建設改變了海岸,、灘涂和潮下帶及其底土的自然性狀,破壞了海洋的生態(tài)平衡私海岸景觀,。 9. 船舶航運污染嚴重嗎海事管理,,主要是管船舶航行安全這方面的,比如船舶航行,、船上貨物尤其是危險貨物的裝載,,航道是否要封閉(比如天氣不好),以及船舶碰撞,、污染等等,; 航運管理,目前在我國來說主要就是水政,,主要是管航道這一塊的,; 物流管理,范圍比較廣,,海陸空都管,,所以,范圍廣,。 港口管理,,就是以前的港政局,主要管港口規(guī)劃和經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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